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8,重秩,160,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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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16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宋念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以新北警重刑字第10835010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念修不罰。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宋念修於民國108年8月25日16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住處,在社群網站Facebook,於未經查證「蔡英文堂弟蔡世能在桃園成立大日本帝國,希望重建日本政府」訊息及影片真實性之情況下,即以暱稱「宋念修」帳號將之發佈於個人頁面,並轉載至數個政治性臉書社團,散佈不實謠言,企圖塑造總統蔡英文媚日出賣主權之形象,以影響明年總統選情,顯足以影響社會公共之安寧,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云云。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為本條規範對象。

經查,被移送人固自承有於前揭時間發佈上開內容之文章,並轉載張貼予數個臉書社團動態之行為,惟辯稱:因為我在網路上或是其他人臉書上有看到相關報導,我覺得此事有可能,我即轉貼在個人臉書上。

實際來源我已經忘記了,也不知道何人製作,我並不知道訊息及影片是否真實,我也並未有先行做初步查證等語,固可認被移送人於未經查證下,或有誤認該訊息及影片為真實之虞,然依該訊息及影片內容,充其量僅使閱覽者對該「蔡世能」甚至蔡英文總統產生負面觀感,究難認已足使其他聽聞之公眾產生國家主權遭出賣之畏懼或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

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行為,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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