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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周佳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8月22號新北警蘆刑字第10839473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無管轄權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依同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應為諭知管轄錯誤而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裁定。
二、查本件被移送人住居所地為臺北市北投區,所涉加暴行於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八里區,上開條文所指「警察機關管轄」係指警察機關承辦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之規定,非以警察機關所在地定法院之管轄,是以本院顯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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