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施易承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3月8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839494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易承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處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3月2日21時46分。
(二)地點: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269巷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因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嫌疑,經警於上開時、地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職務報告書、現場錄音譯文及現場蒐證照片各乙份附卷可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品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