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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易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受處分人 A01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108年度重秩字第121號裁定處罰罰鍰確定後,因受處
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新北
警林刑字第1086058771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01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又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3項、第21條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案件,經鈞院裁定處罰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茲因受處分人應繳納之罰鍰為4,500元,罰鍰易以拘留,以900元折算一日,受處分人應易以拘留五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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