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9,重秩,105,2020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10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謝詠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4月13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937653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詠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3月23日22時0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地下一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