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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10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謝詠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4月13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937653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詠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3月23日22時0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地下一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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