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9,重秩,108,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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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10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陳俊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4月22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937653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仁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移送機關員警蔡鎰璘於民國109年3月31日17時許接獲報案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有爭吵紛爭,嗣員警蔡鎰璘、洪祥傑即前往處理,見被移送人正翻找該址信箱,故認被移送人與此糾紛有關,逐趨前詢問,然被移送人面對員警詢問皆消極回應或沉默不語,更於同日17時59分時以不當言詞「衝三小」之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因認被移送人之行為,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非行等情。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本件被移送人雖矢口否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之行為,並辯稱:員警先對我大小聲又說我裝笨裝傻,警員還說我講話不能大小聲嗎,又因為我本人有躁鬱症,造成我火氣上來,我沒有說衝三小,我只有說三小等語。

然被移送人於上開處所經員警上前盤查過程中,被移送人對員警表示「衝三小」等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等情,此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27日勘驗卷附之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檔案名稱「2020_0331_175010_002.MOV」屬實,此有該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且亦為被移送人於警詢最後補充意見時所是認。

此外,並有移送機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為證,足認被移送人所辯上情,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從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之行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處。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及事後有向警員表達歉意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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