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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11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王翊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4月14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944627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翊鈞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翊鈞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9年2月22日8時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號(移送機關誤載為新 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2樓)(三)行為:使用WeChat通訊軟體以暱稱「毛小孩」公開張貼 「K他命可治療武漢肺炎」之貼圖,復將該貼圖 訊息散布在COOGLE及臉書等網站上,足影響公共 之安寧。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依其立法理略以:「本條第1項第5款參考違警罰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
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
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是以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將之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之公眾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處罰。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稱:「(問:你散布該貼文的目的與動機為何?)答:沒有動機,單純於上述在上毒品講習課程時,有同學說有提及K他命可治療武漢肺炎的相關貼圖,我當時覺得好笑,我就下載貼在自己的通訊軟體WeChat上。」
、「(問:你對於該貼文內容提及K他命可治療武漢肺炎是否瞭解為何含意?)答:沒有。
沒有,所以我才隔天就下架了。」
」等語,對於上揭移送事實坦承不諱,有調查筆錄、網站貼文畫面截圖等附卷可稽,顯見被移送人明知系爭貼圖為不實事實,仍故意將系爭貼圖轉發至COOGLE及臉書等網站上,散佈於眾,而在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亟需控制、消滅情況下,一切疫情相關資訊允宜審慎、正確、真實,以保障全體國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權益,故被移送人散佈謠言,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洵堪認定。
雖被移送人復陳稱:「(問;
你貼文該圖片,你本人有附加張貼「笑臉貼圖」,是何意思?)答:單純覺得好笑。」
云云。
惟該笑臉貼圖並無任何得以探知該訊息乃不實訊息之文字說明,仍有使人信為真實而心生恐慌,甚而導致民眾涉險施用毒品,是本件事證明確,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非行,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散佈之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散佈謠言行為,不惟易使民眾恐慌,更不利於政府對抗疫情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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