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9,重秩,139,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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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13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陳星宇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5月29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937770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星宇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5月21日22時45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以手機撥打警察機關「110報案專線」,謊報「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有人要跳樓」等語,經移送機關指派員警及消防隊抵達現場查證結果後,未發現如報案所稱之情事,核被移送人所為,係為故意向公務員謊報災害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之規定。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單及被移送人手機翻拍畫面各乙份附卷可憑。

三、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定有明文。

觀諸本條款規定立法理由載明: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1條第16款為本條第3款之規定等語,足見本條款所規定之災害,立法上並未限制災害之種類,而係以行為人是否因謊報災害致使公務機關人員疲於奔命,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

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撥打「110報案專線」,經處理員警到場確認並無民眾跳樓自殺之情事,有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單可稽,復參以本件被移送人報案之目的僅單純係對上開三重區三民街140號2樓住戶為惡作劇乙節,亦經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述綦詳,顯見被移送人故意謊報有發生民眾跳樓急需警方到場協助之舉,已足使警察機關懷疑被移送人或不特定人恐因糾紛而生財產、身體、健康或生命等危害,且警察機關於收受勤務中心通報後,旋派員前往查看處理,消防隊亦隨後派車趕到,顯然已使公務人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本院參酌上開各情及立法精神,認被移送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自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無端耗費警方及消防隊資源,及其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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