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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23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魏宏達
葉解隆
李政軒
劉建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10月1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944978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宏達、葉解隆、李政軒、劉建志互相鬥毆,魏宏達、葉解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李政軒、劉建志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8月2日18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蘆洲區光華街175巷。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移送人魏宏達於警訊時陳稱:當時我跟葉解隆經過李政軒旁邊時,認為李政軒在瞪我們,於是我們就下車對李政軒動手,後續我們就扭打在一起等語,被移送人葉解隆於警訊時陳稱:當時我也有幫忙勸合,但對方沒聽,因為當下李政軒有先攻擊我朋友2 次以上,我怕我朋友的手再次受傷,所以我就持安全帽將李政軒的安全帽打掉,然後不小心打到對方頭部等語,被移送人李政軒於警訊時陳稱:對方雙載騎乘機車,擋在我的去向,而我禮讓對方先過,結果對方就對我說了一句「看三小」,於是我也回嘴,後續對方就直接把自己的車放倒在地上,駕駛就跑過來一手抓住我的衣領,一手持安全帽作勢要打我,另一個乘客就先徒手揮拳打我,後來我與對方兩個就扭打在一起等語,被移送人劉建志於警詢時陳稱:當時李政軒是騎在我前面,我跟在後面,當時我比較落後一些,我就繼續跟著騎後來騎到光華路與光華路175 巷口,就看到我哥李政軒被兩個人拿安全帽打,我就馬上停下機車,下車幫忙李政軒,當時我就脫下安全帽直接攻擊穿紫色衣服人,我當時就一直大聲質問穿紫色衣服的人為什麼要打李政軒,我就跟他一直互打一段時間等語在案,並有現場監視器光碟擷取畫面等件佐稽,被移送人4 人有互為肢體衝突之互相鬥毆行為,洵堪認定。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
爰審酌被移送人僅因細故,即相互攻擊,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及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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