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9,重秩,244,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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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24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詹芸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10月27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938200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芸蓁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0月18日23時4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6樓651號房(沃克商旅)。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詹芸蓁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二)在場關係人洪靖婷、高聖淳及陳柏翔等人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共3張(含拍攝已使用之氣球,但未扣案)。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應依該條款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行為時之年齡、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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