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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8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被移送人 蘇天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3月25日新北警林刑社字第10952549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天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
扣案之吸食強力膠所使用之塑膠袋一個沒入之。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2月12日18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段 000 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吸食強力膠所使用之塑膠袋1個可憑。
三、扣案之吸食強力膠所使用之塑膠袋1個,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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