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10,重秩,102,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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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字第10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劉鉅富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 年8 月1 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7903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鉅富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3月2日12時44分起至6月6日0時14分止。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

(三)行為:以市話00-00000000 、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門號,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或經1999市民當家熱線轉員警報案達67次,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單附卷可證。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移送人對於上開事實固不爭執,惟辯稱:因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0 號3 樓那戶大門是木門,每次關門都碰很大聲,因為伊在睡覺,每次都這樣被吵醒,就是在挑釁伊,而且他窗戶都打開,就是在監聽伊,晚上是撞門,白天是鸚鵡,吵到伊,伊當然就報案云云,然處理員警多次到場查無被移送人所述報案內容,此有卷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所受理民眾110 報案案件單乙份可佐。

是被移送人上開違序行為,洵堪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行為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至被移送人前雖於110 年1 月1 日因無故撥打警察關報案專線,經本院裁處罰鍰8,000 元,然此部分尚未執行完畢,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0 年9 月3 日函可按,是本件尚無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6條加重處罰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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