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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字第12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游志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9月9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418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志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開封後強力膠一條及強力膠壹袋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9 月6 日21時4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押之已開封強力膠1條及強力膠1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行為之程度、違法後之後態度及其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又扣案之已開封強力膠1條及強力膠1袋,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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