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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字第7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陳建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6月7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839733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無管轄權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依同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應為諭知管轄錯誤而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裁定。
二、查本件被移送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且其所涉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地亦在上址,此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而首揭條文所指「警察機關管轄」係指警察機關承辦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之規定,非以警察機關所在地定管轄之法院,是以本院就本件顯無管轄權,爰依前開規定,爰諭知本件管轄錯誤,並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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