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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重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楊庭植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1年9月19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682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庭植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8月17日起至111年9月11日止。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多次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用(110)電話,謊報自殺救護、為民服務及路倒病人等不實報案內容,經到場員警勸阻,屢勸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執行管束通知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單及光碟附卷可證。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於111年8月17日22時許,多次撥打電話報案,稱要找人聊天並問候值班員警,經員警委婉告知不報案請勿撥打該電話佔線,以免影響他人權益後,被移送人屢勸不聽,並至該分駐所門口咆哮;
復於111年8月31日21時6分許、同日21時51分許撥打110報案,謊稱需要為民服務等語,警方到場查處後,其稱有憂鬱症要新臺幣500元吃飯等語,到場員警遂告知被移送人勿浪費社會資源;
再於111年9月1日00時51分許撥打110報案,謊稱有路倒病人等語,警方到後發現係被移送人躺在人行道上稱憂鬱症發作,要借錢吃飯,亦堅決不就醫;
又於111年9月1日2時31分許撥打110報案,謊稱需要警方協助等語,警方到場後未發現被移送人,遂電話聯繫告知其勿浪費社會資源、重複謊報110,否則將移送法辦;
繼於111年9月11日18時45分許撥打110報案,謊稱需要為民服務等語,警方到場查處後發現被移送人酒醉並稱中秋節沒有吃到柚子心情不好等語,遂排除並告誡其勿浪費社會資源胡亂報案,否則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同日19時9分許警方再次接獲被移送人報案,其自稱要自殺、傳授他人如何自殺等語,警方趕抵現場後見其坐在騎樓及稱中秋節為什麼沒有柚子吃等語,並隨身攜帶美工刀,故依法管束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及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單在卷可稽,即訊之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亦陳稱:「(問:你屢次撥打110、119及派出所報案電話,作何目的?因你無故且多次撥打報案電話,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你是否清楚?)答:啊就沒有人協助我紓解心情鬱悶。
我清楚……因為沒有朋友要接我電話,我心情不好。」
等語,足見被移送人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用電話報案頻繁、恣意,且明知其情,卻仍持續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影響其他確有緊急事件而有撥打報案專線需求之民眾權益,且經勸阻不聽等事實,即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所謂「經勸阻不聽」之要件,雖辯稱伊僅係詢問警方有沒有辦法急難救助、記不清楚及紓解鬱悶情緒云云,然其所辯,顯與一般社會常情有違,要係卸責飾詞,不足採信。
核被移送人上開行為,自屬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處罰。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其品行、素行、行為動機、違序後之態度及其所為致警察機關無故出勤多次,浪費治安資源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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