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11,重秩聲,2,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重秩聲字第2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陳威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於民國111年1月22日所為之處分書(新北警蘆刑裁字第00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就陳威良部分撤銷。

陳威良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於111年1月21日20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樓即蔣庭恩所經營之職業賭博場所,以麻將作為賭具論輸贏賭博財物,並扣得賭具、賭資新臺幣(下同)51,400元(包含自聲明異議人處查扣之10,200元)、抽頭金26,950元等物品,因認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因而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9,000元,併沒入共同賭資51,400元等情。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雖於前揭時、地為警查獲,然其當日並非在牌桌上為警查獲,並未參與賭博,伊僅是去上開地點和朋友聚餐吃飯,且伊身上之現金10,200元並非賭資。

為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000 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固定有明文。

惟前開法條明文規定應予處罰之行為,以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為限,苟非於「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當然不得依該法條予以處罰。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上開規定亦準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復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本件原處分係於111年1月22日送達受處分人,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而受處分人係於同年月27日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機關向本院聲明異議,則其聲明異議之程式,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雖坦承於上開時、地前往蔣庭恩所主持之前揭職業賭博場,為警查獲,然其於聲明異議狀中否認有何參與賭博之行為,且其經警查獲後,於員警詢問時陳稱:今日警方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樓時執行搜索時,我在客廳吃羊肉爐,是我朋友蔣庭恩邀我去的,他是於1ll年1月21日下午3點左右,問我要不要過去吃飯那邊有羊肉爐,他通訊軟體暱稱叫TN,我之前有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樓内賭博麻將,但今天沒有,今天單純去吃火鍋等情,足見聲明異議人為警查獲時已否認於當日有參與賭博之行為。

原處分機關雖依賭場主持人蔣庭恩於警詢時陳稱:「(問:現場之人是否曾在該賭場參與賭博?何種賭具赌博?)郭信良、邱詩涵沒有參與賭博,其他人都曾參與賭博過。

麻將。」

等情,而認聲明異議人於當日在現場有參與賭博之行為,並據以處罰。

然觀該賭場主持人蔣庭恩之上開供述,亦可知在場之人並非皆以賭博為目的而前往,實難只憑賭場主持人之供述即認定聲明異議人於當日有參與賭博;

參以蔣庭恩於警詢中復供稱:「(問:賭場合夥人、保鑣、會計、把風分別為何人?)都是我一個。」

「(問:該賭場内有無裝設監視器?)沒有。」

「(問:該賭場係幾桌供赌博麻將?)3桌。」

「(問:今日係幾桌賭博麻將?)1桌」「(問:其餘人在場作何事?是否等人數湊齊開桌?)吃飯聊天。

沒有。

」等語,亦可知該場所並未嚴格限制非賭客人士進入,出入管制難認為嚴謹,在場之人可能只是在吃飯聊天,是以原處分機關據以處罰聲明異議人之論據,容有未足;

此外,聲明異議人攜帶現金到場之原因,本有多種可能性,異議人亦否認身上所攜帶之金錢為賭資,則其為警從身上所查扣之款項10,200元,是否即為賭資,亦非無疑?從而,聲明異議人雖於上開賭博場所現場遭警查獲,仍難認其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構成要件相當,故原處分機關逕以原處分予以處罰,即有未當,受 處分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由本院另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