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12,重秩,18,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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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重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張庭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3月27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1243863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庭芝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12月5日。

(二)地點:社群平台Facebook。

(三)行為:被移送人以帳號「張玲」張貼內容為:「賴清德 父親早亡,他媽媽改嫁朱立倫岳父,朱立倫岳父叫高育 仁,難怪,朱立倫跟賴清德關係密切,這樣的人當國民 黨的黨主席,難怪國民黨硬不起來喔?哈」等語之文字 照片,以此方式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張貼貼文之網路擷取畫面。

(二)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查核結果、關係人方俊吉將上開文字 內容張貼至LINE群組「孫文南院」相關截圖。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查被移送人以前揭帳號張貼上開文字照片等情,有網路擷取畫面附卷可參,又被移送人既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僅須稍加查證,即可知其所發布之貼文內容當與實際情況不符,卻仍將該文字照片予以散佈,已足認其於主觀上確有散佈該文字訊息之故意,並因而有害於公共安寧。

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致影響公共之安寧之非行,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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