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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重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男
被移送人 邱瑞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3月13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7446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瑞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2月21日9時20分、同年月25日1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西街信義公園、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與三和路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事發現場拍攝之照片。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行為之程度、違法後之後態度及其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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