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12,重秩,69,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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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重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吳婕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4月18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239857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婕妤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3月13日14時4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道路○段000號14樓。

(三)行為:於蝦皮購物網站以其所註冊之「械鬥咖戶外裝備( i.000000000.00000000000)」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之器械即NEXTORCH納麗德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民眾檢舉信件、賣場刊登畫面截圖等件附卷可稽。

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又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亦有規定。

查警棍,係屬行政院75年6月27日台75內字第13403號函核定、95年5月30日台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修正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之(鋼)質伸縮警棍之一種,依內政部81年4月29日台(81)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並未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即逕自販售,核其所為係違反前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之非行,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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