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12,重秩聲,18,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重秩聲字第18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聲明異議人 曾冠淵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於民國112年9月9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7918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原處分書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長期在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不定時以鈍器或疑似震樓神器敲擊其住處天花板,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案經鄰近住戶聯名檢舉,並有檢舉人等之警詢筆錄等可資佐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除鄰近住戶之調查筆錄外,並未提出其他證據,即認定異議人不定時在其住處敲擊天花板製造噪音,不免率爾,況縱有相關錄音或影像檔案,亦難辨認何人以何方式製造噪音、撞擊時間及位置等情。

又原處分書未記載噪音之音量、分貝,亦未明確記明本件發生時間及裁罰最高額罰鍰原因等語置辯。

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定有明文。

又該條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噪音管制法第6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準此,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之內涵不同,即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

四、經查,異議人固否認長期製造噪音之違序行為,並辯稱:系爭噪音係新北市○○區○○街000號9樓住戶所製造等語,惟本件檢舉人等人即上開地址9樓住戶杜○○、該址10樓住戶汪○○、該址7樓住戶王○○、新北市○○區○○街000號9樓住戶吳○○、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住戶林○○、該址10樓歐○○均於警詢時指稱略以: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住戶即異議人長期不定時、不定次數以鈍器或疑似震樓神器等物敲擊天花板及牆壁,故意製造「咚咚咚」之敲擊聲,迭經鄰近住戶向異議人反應與報警處理,均未獲改善,甚至變本加厲,致鄰近住戶不堪其擾,長期精神受到侵擾,迄至民國112年7月底晚間、112年8月5日至同年8月13日晚上與凌晨,異議人仍不斷製造噪音,鄰近住戶悉聽聞之,遂分別於112年7月30日及同年8月13日偕同至警局報案作證等語,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查筆錄存卷可按,復經本院勘驗檢舉人所錄製之數個檔案,並有2021~2023噪音蒐證紀錄及2023年8月噪音蒐證紀錄等資料在卷可佐,是異議人長期、不定時於晚間敲擊其住家天花板或牆壁,迄至112年8月13日晚間,洵堪認定。

至異議人辯稱係該址9樓住戶製造系爭噪音等語。

惟查,該住戶既已自行提供影音檔案為證,且該檔案錄製位置均係於其住家內,依一般常情言之,殊難想像其於住家內錄製自己製造之聲音作為構陷異議人之用,因而向警方報案,是異議人部分所辯,自屬無據,無足可採。

再者,衡諸一般住戶於家中休息,無非係藉此獲得身心寧靜與放鬆,乃屬現代工商社會之常態,且依我國人之民情,如非鄰居噪音已超逾合理之限度,常礙於人情,或不願因日後可能需配合警方調查而花費時力,而寧隱忍以息事,未必會向警方檢舉或明白地直陳鄰居之擾鄰行為,然本件既有「多位」鄰近住戶選擇報警處理,可知異議人上開敲擊天花板或牆壁之聲響,應屬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顯對期待在家休息之其他住戶造成嚴重影響,堪予認定,故異議人空言否認無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等語,核與前開事證不符,亦未舉證以實其詞,要難採信。

另異議人辯稱原處分書未記載噪音之音量、分貝及裁罰最高額罰鍰原因等語,然揆諸上揭規定說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所規定「噪音」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且原處分機關本得依職權就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裁處罰鍰,是異議人前開所辯,顯有誤會,尚難憑採。

綜上各情,異議人否認有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爭執原處分書未記載明確等情,顯係卸責飾詞,要非可採,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