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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陳冠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2月24日以新北警重刑字第113369354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志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拘留2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2月14日12時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刑案現場照片。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所為,已違反上開規定,應依法處罰。
審酌被移送人前有多次相同之違序紀錄,仍未能戒除吸食迷幻物之習慣,本次復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公車上吸食,殊值非難,並考量其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暨其智識能力、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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