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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彭尚謙
被移送人 蔡凱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1月4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2406600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尚謙、蔡凱侖藉端滋擾住戶,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2月21日19時08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分別駕駛車號000-0000號、BME-5072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撒冥紙,藉端滋擾該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照片5幀可佐。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8條第2款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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