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七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法院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又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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