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重秩字第二一五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重警刑社字第0一八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之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琍」壹台(內含IC板壹塊)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起。
(二)地點: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二十九號一樓。
(四)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琍」壹台(內含IC 板壹塊),未插電營業。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上開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機具一台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上開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台為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陳列、營業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