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二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第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規定條規定,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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