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90,重簡,690,200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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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六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實,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等,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與不詳姓名年籍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犯。所犯違反公司法不實登記罪與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刑法使公務員登記不實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之方法、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存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本庭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張 文 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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