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六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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