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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重交簡字第二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三重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存 卿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林 春 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 東 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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