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96,重秩易,7,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重秩易字第7號
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分機關以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北縣警蘆偵裁字第9640號處分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張宏瑋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分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 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因無力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罰鍰易以拘留申請書及送達證書各1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受處分人應繳納之罰鍰為6,000元,其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已逾5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之,爰易處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2項,裁定如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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