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理由及證據
- 一、被移送人丙○○、戊○○、乙○○、己○○、甲○○及丁○
- (一)時間:被移送人丙○○自民國95年起至98年2月25日1時3
- (二)地點:臺北縣蘆洲市○○街246巷12號1樓101室。
-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 (二)經警於98年2月25日2時20分許於上開地點查獲。
- (三)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
- (四)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五)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丁○○所有上開
- 三、扣案之K他命白色細結晶7袋、淡綠色圓形錠劑貳粒及滲有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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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112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丙○○
戊○○
乙○○
樓
己○○
甲○○
丁○○
2樓
室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4月15日北縣警蘆偵裁字第98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戊○○、乙○○、己○○、甲○○及丁○○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各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K他命白色細結晶柒袋(實稱毛重伍點壹零伍零公克,淨重拾參點肆貳伍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參公克、餘重參點肆貳肆柒公克),淡綠色圓形錠劑貳粒 (實稱淨重零點參捌零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捌肆公克,餘重零點參柒壹陸公克)及滲有K他命香菸壹根均予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丙○○、戊○○、乙○○、己○○、甲○○及丁○○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丙○○自民國95年起至98年2月25日1時30分止;
被移送人戊○○自民國98年起1月起至2月24日20時止;
被移送人乙○○自97年起至98年2月25日1時30分止;
被移送人己○○自97年2月份起至98年2月24日19時許。
(二)地點:臺北縣蘆洲市○○街246巷12號1樓101室。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2月25日2時20分許於上開地點查獲。
(三)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6件在卷可憑。
(四)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載明扣押K他命白色細結晶7袋淨重為3.7公克、毛重為5.1公克,業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有毒品鑑定書載明為K他命白色細結晶七袋(實稱淨重零點參捌零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捌肆公克,餘重零點參柒壹陸公克)、淡綠色圓形錠劑貳粒及滲有K他命香菸壹根,附卷可稽 。
(五)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丁○○所有上開K他命白色細結晶7袋、淡綠色圓形錠劑貳粒及滲有K他命香菸壹根。
三、扣案之K他命白色細結晶7袋、淡綠色圓形錠劑貳粒及滲有K他命香菸壹根,為查禁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提出抗告。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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