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字第1號
被移送人 邵奕翔
主 文
邵奕翔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信號彈壹枚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0年12月7日1時5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與中華路口。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信號彈1枚。
二、上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有信號彈1枚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信號彈1枚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本文規定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 記 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