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5,重秩,14,2016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邱子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 年2 月14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子仁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空氣槍壹把(內含BB彈壹拾貳顆)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5年1月30日18時2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與新樹路口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載明扣押空 氣槍1 把、內含BB彈珠12顆))、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 可稽。

(三)空氣槍1把(內含BB彈珠12顆)扣案為證。

三、按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

又扣案之空氣槍1 把(內含BB彈珠12顆),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