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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吳秉翰
廖衍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5月27日新北警蘆刑裁字第1050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秉翰及廖衍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民國105年5月23日19時20分許。
(2)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安格士牛排店)。
(3)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1)被移送人吳秉翰及廖衍昌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 。
(2)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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