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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尚建福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6月8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634373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尚建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尚建福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下同)106年6月7日8時41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吸食過之強力膠塑膠袋1袋照片乙份。
(三)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即強力膠)後,為警於106年6月7日9時59分許在上址查 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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