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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字第11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黃智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10月11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734483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智鈴不罰。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7年8月1日起至107年8月9日止,以申設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多次無故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仍持續撥打報案專線(經統計達101次),致礙公務進行。
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之規定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據移送書所載,被移送人上開行為行為終了之日為107年8月9日,惟移送機關於107年10月15日始將案件移送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可稽,顯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所定之2個月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訊問、處罰或移送本院,依法即應諭知被移送人不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3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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