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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16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被移送人 曾賜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7月6日新北警林刑社字第10952674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賜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5月28日10時1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特殊教育學校室內游 泳池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將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內,以口鼻吸食。
(二)證人即該校教職員梅哲祥之證述。
(三)現場查獲內含強力膠塑膠袋照片1幀及查獲現場照片3幀存卷可稽。
三、另移送書及警詢筆錄雖記載查扣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惟並未扣案及移送,爰不為沒入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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