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12,重秩,145,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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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重秩字第14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洪佳偉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9月9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7918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佳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7月23日起至同年8月5日止。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巷0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謊報新北市○○區○○○路0巷000○0號有糾紛等不實報案內容,無故撥打110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共計4次,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送達證書、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送達通知書、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單、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光碟附卷可證。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秩字第125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秩字第89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秩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等前案相關資料在卷可參。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

經查,依卷附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所示,足徵本件報案電話號碼即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用戶均係被移送人,且正常開通,依一般社會常情,行動電話乃屬個人日常生活使用之隨身物品,是被移送人使用上開電號號碼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洵堪認定。

次查,被移送人於112年7月23日19時44分許,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110報案,謊稱新北市○○區○○○路0巷000○0號之民眾有事需要警察協助或查看等語,警方到達現場未發現事故或異常,並撥打上開電話號碼,被移送人聽聞為警方所撥打即掛斷電話;

復於112年7月31日16時40分許、同日16時43分許,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110報案,謊稱上開地址有發生爭吵、糾紛情事等語,警方到場未有發現,迨於同日22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遇見被移送人並詢問報案情況,惟被移送人否認報案,警員遂對其進行勸導;

又被移送人仍於112年8月5日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110報案,謊稱前開地址隔壁第二戶住戶窗戶沒有關等語,警方到場後亦無發現;

嗣移送機關於112年8月12日17時30分許至被移送人住處張貼通知書,未遇到被移送人,其亦未如期到案說明上開違序行為,有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送達證書、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送達通知書、現場照片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單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用電話頻繁、恣意,影響其他確有緊急事件而有撥打報案專線需求之民眾權益,經勸阻不聽,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所謂「經勸阻不聽」之要件。

核被移送人上開行為,自屬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處罰。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其品行、素行、行為動機、違序後之態度及其所為致警察機關無故出勤多次,浪費治安資源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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