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12,重秩,138,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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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重秩字第13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陳彩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8月23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240230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彩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8月7日9時4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三)行為:員警因接獲民眾通報而至新北市○○區○○路000號前處理車禍,在處理車禍過程中,見被移送人在人行道上騎駛普通重型機車,員警依法進行攔停並依規定對其製單舉發,被移送人在情緒激動下,徒手拉扯員警之右手,顯係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惟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警員柯順騰出具之職務報告書。

(三)現場蒐證光碟暨翻拍照片。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從而,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程度。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於警詢時所陳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罰鍰,以資懲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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