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重秩字第18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男
被移送人 李宏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2月18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8190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宏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貳張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2月7日19時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票價新臺幣(下同)800元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 中華臺北隊對菲律賓隊」賽事門票2張(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上開時地以5,200元之價格轉售予喬裝為買家之員警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訊問筆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被移送人之網路對話紀錄截圖可佐。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 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已於警詢時陳述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已足認被移送人已完成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行為。
是被移送人購入上開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洵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又扣案之門票2張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