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13,重秩,2,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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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魏貝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2月2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333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貝珊不罰。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日本)門票(票號00000000000000)壹張沒入。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11時41分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日本門票,並以高於原購入價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2000元販售,非供自用,經警方佯裝買家匯款2000元。

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

二、按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移送機關所指被移送人所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固據被移送人坦認明確,並有網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參,堪信為真。

惟被移送人於同日16時2分許,另販售同場門票給他人之行為,業經本院112年度重秩字第181號裁定裁處在案,而本院調取該案號卷宗核閱,被移送人之行為時點,均在其受警察機關通知到案製作筆錄之前,自有前開但書規定之適用而屬於法定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從而,本院應諭知被移送人本次被移送行為不罰。

三、扣案如主文第2項所示門票1張為被移送人原始購入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第23條第1款規定單獨宣告沒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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