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90,重交簡,303,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交簡字第三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飲酒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二日五時許起至同日七時許止,應予增列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