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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秩字第三О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蘆警刑裁字第九三О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十三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臺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О號之一(金城佛具行)。
(三)行為:被移送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為販賣爆竹煙火之營業。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當場查獲。
(三)現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承無訛,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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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 稱 │數 量 ││編號│名 稱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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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飛毛腿 │五盒 ││ ⒗ │HHISTLING ROCKET│五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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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如意棒 │一盒 ││ ⒘ │飛碟 │五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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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 │雄烽飛彈 │五盒 ││ ⒙ │大頭火箭 │三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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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⒋ │連發沖天炮 │十七盒 ││ ⒚ │沖天炮 │十五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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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⒌ │迴旋炮 │一盒 ││ ⒛ │九發 │十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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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⒍ │高空之花 │十二支 ││ │黃金閃 │十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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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⒎ │太空梭 │五包 ││ │十二發 │十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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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⒏ │笛 │十包 ││ │金龍獻瑞 │十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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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⒐ │鴿笛 │十包 ││ │喜年來 │三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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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⒑ │火龍珠 │六包 ││ │火樹銀火 │三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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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⒒ │彩明珠 │十九包 ││ │萬花筒 │三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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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⒓ │金盞花 │三盒 ││ │直昇機 │五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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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⒔ │勝利之花 │五包 ││ │SMOKE BALL │三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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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⒕ │琦麗貓 │五盒 ││ │小丸子 │二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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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⒖ │凸頭火箭 │十盒 ││ │MIX SUPER STARS │五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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