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96,重秩易,6,200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重秩易字第6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聲請人即 甲○○
被處罰人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96年10月5日以96年度重秩字第194號裁定書裁處拘留一日,因聲請易以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 實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處分拘留一日確定,惟被處罰人因於民國96年10月23日在台北榮民總醫院接受子宮頸錘狀切除手術及子宮頸內管刮除手術,目前仍在家休養復原中,實難執行拘留,為此聲請將拘留改易為罰鍰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1份為證。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係指被處罰人於無力繳納罰鍰時得聲請易以拘留,惟本法並未就被處罰人於受裁處拘留時得聲請易為罰鍰另有規定,是被處罰人聲請易拘留為罰鍰,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