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理由及證據
- 壹、被移送人己○○部分:
-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被移送人自民國98年1月27日21時。
- (二)地點:台北縣三重市○○路○段78號6樓天台KTV504包
-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 (二)經警於98年1月28日凌晨零時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
- (三)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
- (四)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 (五)扣押之白色細結晶K他命壹袋(毛重零點參玖壹零公克,
- (六)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所有上開白色細
- 貳、被移送人甲○○、戊○○、庚○○、丙○○、乙○○、壬○
- (一)時間:民國98年1月28日凌晨零時許為警查獲採尿前之96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 (一)經警於民國98年1月28日凌晨零時許,在台北縣三重市○
- (二)被移送人甲○○、戊○○、庚○○、丙○○、乙○○、壬
- (三)查被移送人甲○○、戊○○、庚○○、丙○○、乙○○、
- 參、扣案之淺綠色圓形錠劑一粒眠肆拾粒(淨重柒點參貳零零公
- 肆、扣案之白色細結晶K他命壹袋(毛重零點參玖壹零公克,淨
- 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己○○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戊○○
被移送人 庚○○
被移送人 丙○○
被移送人 乙○○
被移送人 壬○○
被移送人 癸○○
被移送人 子○○
被移送人 丁○○
被移送人 辛○○
上列被移送人己○○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3 月10日北縣警重偵社字第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戊○○、庚○○、丙○○、乙○○、壬○○、子○○、丁○○、辛○○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各處拘留壹日。
己○○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白色細結晶K他命壹袋(毛重零點參玖壹零公克,淨重零點壹玖壹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伍公克,餘重零點壹玖零伍公克)、K他命殘渣袋玖個,均沒入。
癸○○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淺綠色圓形錠劑一粒眠肆拾粒(淨重柒點參貳零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柒陸公克、餘重柒點參壹貳肆公克)、粉橘色圓形錠劑一粒眠伍拾粒(淨重捌點伍零零零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柒陸公克、餘重捌點肆玖貳肆公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被移送人己○○部分: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自民國98年1月27日21時。
(二)地點:台北縣三重市○○路○段78號6樓天台KTV504 包廂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1月28日凌晨零時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78號6樓天台KTV504包廂查獲。
(三)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憑。
(四)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五)扣押之白色細結晶K他命壹袋(毛重零點參玖壹零公克,淨重零點壹玖壹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伍公克,餘重零點壹玖零伍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Ketamine成分,有該中心航藥鑑字第0980782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
(六)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所有上開白色細結晶K他命壹袋及K他命殘渣袋玖個。
貳、被移送人甲○○、戊○○、庚○○、丙○○、乙○○、壬○○、癸○○、子○○、丁○○、辛○○部分:
(一)時間:民國98年1 月28日凌晨零時許為警查獲採尿前之96小時內某時。
(二)地點:台北縣境內不詳地點。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經警於民國98年1 月28日凌晨零時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78號6樓天台KTV504包廂。
(二)被移送人甲○○、戊○○、庚○○、丙○○、乙○○、壬○○、癸○○、子○○、丁○○、辛○○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10件在卷可憑。
(三)查被移送人甲○○、戊○○、庚○○、丙○○、乙○○、壬○○、癸○○、子○○、丁○○、辛○○雖均矢口否認有吸食K他命云云。
惟查,被移送人之尿液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均呈K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0附卷可資佐證,且K他命服用後於72小時內,約有百分之90排泄於尿液中,一般可檢出之最長時限為2至4天,是被移送人應於98年1 月28日凌晨零時許為警查獲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前此段時間),有在台北縣不詳地點非法吸食迷幻物品K他命一次之事實,應可認定。
是足證被移送人甲○○、戊○○、庚○○、丙○○、乙○○壬○○、癸○○、子○○、丁○○、辛○○確定均有吸食K 他命之違法行為,均應依法論處。
參、扣案之淺綠色圓形錠劑一粒眠肆拾粒(淨重柒點參貳零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柒陸公克,餘重柒點參壹貳肆公克)、粉橘色圓形錠劑一粒眠伍拾粒(淨重捌點伍零零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柒陸公克、餘重捌點肆玖貳肆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淺綠色圓形錠劑檢出Nimetazepam成分,粉橘色圓形錠劑檢出Nimetazepam及Nitrazepam成分,有該中心航藥鑑字第0980782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證。
肆、扣案之白色細結晶K他命壹袋(毛重零點參玖壹零公克,淨重零點壹玖壹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伍公克,餘重零點壹玖零伍公克)、K他命殘渣袋9 個,為被移送人己○○所有,且均為違禁物,淺綠色圓形錠劑一粒眠40粒(淨重柒點參貳零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柒陸公克,餘重柒點參壹貳肆公克)、粉橘色圓形錠劑一粒眠50粒(淨重捌點伍零零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柒陸公克、餘重捌點肆玖貳肆公克),為被移送人癸○○所有,且均為查禁物,爰均併予宣告沒入。
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