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98,重秩,71,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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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71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3月16日北縣警重偵社字第0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白色細結晶壹拾袋(毛重壹拾點玖壹玖零公克、淨重捌點壹壹玖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捌公克、餘重捌點壹壹捌貳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於民國93年起至98年1月6日23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97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1月7日21時20分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197號前查獲,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所有K他命10袋。

(三)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四)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憑。

1份附卷可稽。

(五)扣押之白色細結晶K他命10袋(毛重壹拾點玖壹玖零公克、淨重捌點壹壹玖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捌公克、餘重捌點壹壹捌貳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Ketamine及Xycaine 成分,有該中心航藥鑑字第098081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證。

三、扣案之白色細結晶K他命拾袋(毛重壹拾點玖壹玖零公克、淨重捌點壹壹玖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捌公克、餘重捌點壹壹捌貳公克)為查禁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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