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98,重秩,80,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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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乙○○
號4樓
被移送人 甲○○
01室
上列被移送人乙○○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3月24日北縣警重偵社字第0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各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白色細結晶K他命壹瓶(淨重零點陸柒捌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伍公克、餘重零點陸柒柒伍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乙○○於民國98年1月初起至同年2月23日 19時30分許;

被移送人甲○○於民國97年4 月起至 98年2月23日19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三重市○○街、仁義街口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2 月23日19時40分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街、仁義街口號前查獲,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乙○○所有K他命1瓶。

(三)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四)被移送人乙○○、甲○○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1 件在卷可憑。

(五)扣押之白色細結晶K他命1 瓶(淨重零點陸柒捌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伍公克、餘重零點陸柒柒伍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Ketamine成分,有該中心航藥鑑字第0981269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證。

三、扣案之白色細結晶K他命壹瓶(淨重零點陸柒捌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伍公克、餘重零點陸柒柒伍公克)為被移送人乙○○所有,且為查禁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另扣案新臺幣18,800元及0000000000、0000000000號手機2 支,均為被移送人乙○○所有,0000000000號手機為被移送人甲○○所有,惟均非直接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或所得之物,自均不宜併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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