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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保險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張秋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陳娜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本院100年度重保險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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