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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 告 楊惠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
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1,220元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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