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勞小,22,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李伯恆
被 告 幸福藝術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宣
訴訟代理人 葉俊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扣押薪資字99年7月起至9月份止,共計新臺幣(下同)90,000元,又被告迄今尚未給付99年9月份工作人員之中秋節禮金為2,000元,合計被告尚積欠92,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及薪資明細表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