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小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蘇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